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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可入罪四企业涉案人员遭刑罚

污染环境可入罪 四企业涉案人员遭刑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八个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四个涉及正常注册的企业,四家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暗管排污被罚2000万元

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严海兴。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建国同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国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德凤、徐夫锁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各有期徒刑6哈尔滨治疗癫痫病医院怎么样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卫杰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污染大气责任人获刑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晓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瑞(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铸(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剑甫指使陈瑞、张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污染物,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剑甫、张铸、陈瑞、王成武、胡晓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45万元;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铸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癫痫病发作预防措施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胡晓晶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遭刑罚

方埠化工厂系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经杜忠祥(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宋秋琴(金帆达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蒲建国(金帆达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及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李小峰(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却仍负责联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

2011年下半年,新禾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吴贵长(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洪国女(新禾公司副总经理)与杜忠祥、宋秋琴联系,约定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用。从2012年初~2013年5月,新禾公司通过黄小东、王飞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埠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并支付黄小东、王飞每吨50~60元的处置费用。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癫痫是否遗传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小东、王飞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六盘水市癫痫病在哪治疗好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5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

危险废物交无资质人处置受刑罚

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2011年~2014年4月,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